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公證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充分發揮職稱評價在專業技術人才培養發展中的激勵作用,根據國家、省有關深化職稱改革系列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于全省符合法定條件,在公證機構從事公證業務的執業人員。
第三條 公證員職稱包括:
(一)正高級職稱:一級公證員;
(二)副高級職稱:二級公證員;
(三)中級職稱:三級公證員;
(四)初級職稱:四級公證員。第四條堅持“破四唯”與“立新標”并舉,實行代表作制度,公證書、理論文章、指導案例、創新業務等成果形式可作為業績,重點考察成果質量,注重公證員的實際貢獻。
1.基本掌握公證相關法學理論和專業知識,認真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工作制度;
2.初步掌握公證員執業技能,能夠獨立承辦基本的公證事項和公證事務;取得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視同具備四級公證員能力,符合學歷資歷條件的可直接認定為四級公證員。
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
2.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擔任公證員滿1年,且近1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3.具備大學??茖W歷,擔任公證員滿3年,且近3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1.基本掌握公證相關法學理論和專業知識,認真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工作制度;
2.初步掌握公證員執業技能,能夠獨立承辦基本的公證事項和公證事務;取得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視同具備四級公證員能力,符合學歷資歷條件的可直接認定為四級公證員。
三級公證員破格申報二級公證員職稱的,須符合二級公證員評審條件“工作業績與成果”中的3項以上,其中必須符合前4項中的2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