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遵循基層農業人才成長規律,建立符合基層農業技術人員職業特點的職稱制度,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基層農業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逐步建立分類評審制度,培養造就一支綜合素質好、技能適宜的基層農業專業技術人才隊伍。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基層農業農村工作實際和農業技術崗位要求,制定本指導標準。
第二條 基層農業高級職稱分為副高級職稱和正高級職稱。副高級職稱名稱為基層高級農藝師、基層高級畜牧師、基層高級獸醫師;正高級職稱名稱為基層農業技術推廣研究員。
第三條 本指導標準適用于在基層事業單位工作的在職農業專業技術人員。
1.系統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及時了解本專業新技術、新理念、新方法的現狀,掌握本專業國內外最新科技動態,熟悉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
2.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能夠解決農業農村生產中的復雜問題或重大技術問題,在指導、培養中青年技術骨干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1.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獲得中級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等次;取得博士學位,獲得中級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且近2 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等次;
2.具有大學專科學歷,獲得中級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8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等次;
3.具備高中(含中專、職高、技校)畢業學歷,獲得中級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0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等次。
獲得中級職稱以來,在區域內指導或參與農業農村重大工程、計劃、項目等的組織實施;
或在重要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重大動植物疫病防控、農業重大災害處置、重要農業遺傳資源保護利用等工作中發揮了重要技術支撐作用;
或承擔研發或推廣的新模式、新品種、新技術、新產品、新方法等得到一定規模的應用;或對農民開展技術技能培訓,指導服務農村合作經濟發展以及參與農業農村管理服務,產生較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或作為主要編寫者,參與編寫的農業農村重大政策法規、發展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咨詢報告、技術培訓教材等在本領域被廣泛認可;
或獲得本專業及其相關專業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或作為獨立或第一作者,在專業期刊上發表與農業技術實踐相關的經驗推廣文章1篇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