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與研究制定市級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研究制定縣級以上發展規劃、制度性規章、政策性文件、重大事項調研報告、典型項目實施方案、業務問題解決方案等至少1項,并獲得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單位采納認可。
2.主持撰寫學術性著作1部以上或合編合著2部以上(本人撰寫3萬字以上)。
3.公開發表學術論文2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至少1篇)。
1取得中級運動防護師職稱以來,從事運動防護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2.具備博士學位,取得中級運動防護師職稱以來,從事運動防護工作2年以上,且近2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1.累計服務運動隊24個月以上,且服務的運動員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1)累計服務24個月以上的省級優秀運動隊運動員,服務期間或結束服務后48個月內,單項獲得奧運會錄取名次,或亞運會、全運會2人次冠軍,或全國以上最高水平比賽至少5人次冠軍;集體球類項目獲得亞運會、全運會前3名,或全國以上最高水平比賽至少2次冠軍。
(2)累計服務12個月以上的各級體校運動隊運動員,輸送至上級訓練組織15名以上,且運動員在服務期間或結束服務后省市級體校120個月內、縣級體校156個月內,單項獲得奧運會錄取名次,或亞運會、全運會冠軍,或全國以上最高水平比賽至少4人次冠軍,或全國以上最高水平青年比賽至少10人次冠軍;集體球類項目獲得亞運會、全運會前6名,或全國以上最高水平比賽冠軍,或全國以上最高水平青年比賽至少3次冠軍。
(3)累計服務12個月以上的其他運動員,服務期間或結束服務后48個月內,獲得世界最高水平比賽2次以上前8名,或全國以上最高水平比賽至少5次冠軍。
2.獲得省級以上業績成果,其中一等業績成果應在前12位,二等業績成果應在前9位,三等業績成果應在前6位;或市級一等業績成果應在前3位。
3.參與完成省級以上科研項目至少1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級以上科研項目至少2項。
4.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國家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參與編制國家、行業標準、規范等1項以上;或作為核心成員編制地方標準、規范等1項以上。
5.作為核心成員研制研發、改造改進的運動防護產品、材料、設備、工藝、技術等,經市級以上有關部門鑒定(驗收、評估等),可比性技術指標或科技成果轉化達到全市先進水平。
6.作為核心成員參與省級行業訓練團隊累計24個月以上,并以第一撰稿人撰寫2篇以上提高運動傷病復健率、降低傷病發生率、提高急性傷病應急處理效果的研究報告(每篇3000字以上),獲得業務主管部門單位認可。
7.在運動防護工作中有突破性創新,在解決重大疑難問題、核心業務問題方面發揮關鍵作用,取得的實踐創新成果在全市獲得推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