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副研究館員職稱后從事文物博物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申報研究館員職稱,應當具有扎實的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專業知識,在相應學術、技術領域有獨到見解,能夠解決復雜的專業問題或指導完成重大科研任務、工程或項目,在專業領域內起帶頭作用和指導作用;具有指導、培養副研究館員、館員等開展專業研究或實踐操作的能力。取得副研究館員職稱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田野考古(科技考古)工作的人員:主持1個以上大型或3個以上中型考古發掘項目,并主筆完成考古發掘報告(第一作者,下同);或完成1個以上大型或3個以上中型田野考古相應的本專業科技考古工作,并主筆完成科技考古研究報告。
2.從事文物藏品與資料管理工作的人員:對本單位藏品、資料有深入研究,有管理藏品或資料3000件(份)以上的經歷,能準確鑒定藏品和完成編目建檔工作,并對藏品或資料實施科學管理。
3.從事文物博物陳列展覽工作的人員:有豐富的文物博物陳列展覽經驗和突出的實踐操作能力,主持完成1個以上大型或4個以上中型陳列展覽的內容或形式設計工作。
4.從事博物館宣傳教育及文創研發工作的人員:策劃完成5個以上大型或10個以上中型原創性社會教育活動,每年完成專業授課(培訓)5次以上;或主持完成5個以上大型或10個以上中型原創性文創研發項目,每年完成專業授課(培訓)5次以上。
5.從事文物與博物館理論研究工作的人員:主持1項或主要參與(前3位)3項以上理論研究或學術業務工作,或研究成果被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推廣2次以上,取得顯著社會效益。
6.從事文物博物信息化建設工作的人員:主持本單位信息管理或文物數字化保護研究利用工作,并主持2個以上數字化項目的具體實施。
7.從事可移動文物保護工作的人員:主持編制5個以上經審批通過的文物保護修復項目方案,或組織實施3個以上文物保護修復項目,或主持保護(修復)80件以上文物藏品或標本,能獨立解決本工作領域復雜的技術難題。
8.從事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作的人員:主持文物保護規劃、保護設計、工程施工、監理等項目8個以上(其中至少2個為省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項目),且通過相應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或驗收。
9.從事文物鑒定工作的人員:對一類以上的文物具有很高的鑒定水平,能夠獨立評判文物的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具有5000件以上的文物鑒定經歷。
10.從事文物繪圖、拓印、攝影等工作的人員:熟練掌握繪圖、拓印、攝影理論知識和技能,能出色地完成本單位繪圖、拓印、攝影等工作,有相當數量反映本人較高水準的文物繪圖、拓印、攝影作品。
申報研究館員職稱,取得副研究館員職稱以來,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項:
1.主要參與編制省級以上行業標準、技術規程1項以上(前2位),或主持編制市級以上行業標準、技術規程2項以上,并頒布實施;或主持制定1項以上本專業工作規劃、方案等并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批復實施。
2.主持完成本專業省部級以上課題1項以上,或市廳級課題2項以上。
3.專業工作業績或成果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成果類二等獎以上(前3位),或市級黨委政府(省級工作部門)表彰成果類一等獎(首位)。
4.主持的本專業項目或取得的本專業成果在全省名列前茅,在省內產生重要影響;或主要參與的本專業項目或成果在全國名列前茅,在業內產生重大影響(前2位);或本人在省級以上本專業業務比賽中獲得一等獎。
5.獨著1部(15 萬字以上)或合著2部以上(第一作者,本人撰寫15萬字以上)本專業較高學術價值著作或考古報告,并經出版社正式出版;或從事文物繪圖、拓印、攝影等工作的人員,在正式公開出版物上發表繪圖、拓片400個以上版面或攝影照片600個以上版面。
6.在正式公開發行的本專業學術期刊或有重要學術影響力的出版物上發表高水平學術論文或考古簡報2篇以上(第一作者,需附全文查重報告,下同),每篇論文字數4000字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專業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或主要從事田野考古工作的和縣(市、區)以下從事文物博物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在省級以上本專業學術期刊(不含增刊)或有重要學術影響力的出版物上發表高水平學術論文3篇以上,每篇論文字數3000 字以上。
破格申報研究館員職稱,應當取得副研究館員職稱后,從事文物博物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取得副研究館員職稱以來的年度考核中至少有1年為“優秀”等次,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完成國家級課題1項或省部級課題2項以上。
2.專業工作業績或成果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成果類一等獎(前3位)或二等獎(首位),或主持的本專業項目或成果在全國名列前茅,在業內產生重大影響。
3.本人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或入選省部級以上人才工程或人才項目。
4.在本專業CSSCI收錄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需附全文查重報告,下同),每篇論文字數4000 字以上。
5.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獲得記大功以上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