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完善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的人才評價體系,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文物博物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促進文物博物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推動文物博物事業發展,根據國家、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于在山東省從事文物博物館研究、文物保護、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文物博物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文物博物專業職稱名稱為:研究館員(正高級),副研究館員(副高級),館員(中級),助理館員(初級)。
具備碩士學位;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1年見習期滿,經考察合格;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文博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或高中畢業或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從事文博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申報助理館員職稱,應當基本具備從事文物博物館研究、文物保護、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工作的能力,熟悉業務工作規范和要求,能夠勝任各項日常基礎性工作,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申報助理館員職稱,應當基本掌握本領域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具有一定的操作技能,能承擔相關具體工作,并積極參與本專業相關的學術活動和職業培訓。
破格申報副研究館員職稱,應當取得館員職稱后,從事文物博物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取得館員職稱以來的年度考核中至少有1年為“優秀”等次,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要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課題2項以上(前2位)。
2.專業工作業績或成果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成果類二等獎以上(前3位),或主持的本專業項目或取得的本專業成果在全省名列前茅,在省內產生重要影響。
3.本人獲得市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省級以上工作部門表彰,或入選市廳級以上人才工程或人才項目。
4.在本專業CSSCI收錄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2篇以上,或在本專業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3篇以上,每篇字數4000字以上。
5.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獲得記大功以上獎勵。
6.具有大學專科學歷,在縣(市、區)以下專業技術崗位上累計工作滿30年,取得館員職稱后從事文物博物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