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完善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的人才評價體系,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美術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促進美術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推動美術事業發展,根據國家、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于在山東省從事美術(含繪畫、雕塑、書法、篆刻等領域,下同)創作及理論研究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美術專業職稱名稱為:一級美術師(正高級),二級美術師(副高級),三級美術師(中級),四級美術師(初級)。
具備碩士學位;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1年見習期滿,經考察合格;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美術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或具備高中(含中專、職高、技校)學歷,從事美術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申報四級美術師職稱,應當了解專業基礎理論,掌握基本專業技能,有一定的創作能力,有作品公開發表,并參加過專業美術、書法作品展覽。
破格申報二級美術師職稱,應當取得三級美術師職稱后,從事美術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取得三級美術師職稱以來的年度考核中至少有1年為“優秀”等次,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獨立創作的作品入展國家級常設美術、書法作品展覽2次以上,或創作的作品在全省性文藝評獎中獲獎(首位)。
2.主要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課題2項以上(前2位)。
3.專業工作業績或成果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成果類二等獎以上(前3位)。
4.本人獲得市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省級以上工作部門表彰,或入選市廳級以上人才工程或人才項目。
5.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獲得記大功以上獎勵。高評委組織破格答辯的,破格申報人員必須參加,答辯情況作為高評委評審的重要依據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