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加快落實基層職稱制度,釋放改革紅利,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6部門關于加快落實基層職稱制度的通知》(魯人社字[2020]42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導標準。
第二條基層工程技術系列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名稱對應為基層高級工程師和基層正高級工程師。
第三條本標準條件適用于在全省各類基層企事業單位中從事工程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系統掌握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練運用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在相關領域取得重要成果。
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技術工作滿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檔次;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技術工作滿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檔次;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在基層一線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25年,并在工程師崗位,從事技術工作滿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檔次。
1.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獨立主持和建設重大工程項目,能夠解決復雜工程問題,取得了較高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