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精神,健全完善工程技術人才評價體系,為我省新舊動能轉換提供堅實人才支撐,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77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魯辦發(2018)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工程技術系列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名稱對應為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
第三條本標準條件適用于在全省各類企事業單位中從事節能工程、汽車工程、電力工程、電子信息、機械設計、機械制造、儀器儀表、設備工程、有機化工、無機化工、化學工程、化工分析、食品工程、造紙印刷、輕工日用雜品、紡織、化纖、染整、人工智能、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領域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1) 系統掌握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練運用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在相關領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獨立主持和建設重大工程項目,能夠解決復雜工程問題,取得了較高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技術工作滿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檔次;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技術工作滿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檔次。
(1)作為完成人,獲得市級以上工程技術類技術創新獎勵。
(2)作為完成人獲授權發明專利1件,或作為主要完成人獲授權實用新型專利2件,并取得較高經濟和社會效益。
(3)作為完成人,編寫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或規范,經有關部門批準并公布實施。
(4)作為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SCI、EI收錄期刊上發表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1篇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在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2篇以上。
(5)作為完成人,公開出版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著作或教材。
(6)作為前5位完成人,研制開發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列入市級以上重點項目、課題,并已投入生產,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較高水平;市屬及以下
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作為主要完成人,研制開發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列入縣級重點項目、課題,并已投入生產,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較高水平的,也可申報。
(一)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市級以上工程技術類技術創新獎勵;或作為完成人,獲省級科學技術獎(或同等次其他科技獎勵)。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國家發明專利,并在實踐中推廣應用,取得較高經濟和社會效益。
(三)作為主要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SCI、EI收錄期刊上發表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
(四)作為主要完成人公開出版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著或譯著。
(五)作為主要完成人,編寫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或規范,經有關部門批準并公布實施。
(六)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研制開發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列入市級以上重點項目、課題,并已投入生產,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領先水平;市屬及以下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作為第一完成人,參與研制開發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列入縣級重點項目、課題,并已投入生產,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領先水平的,也可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