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完善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的人才評價體系,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藝術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促進藝術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推動文化藝術事業發展,根據國家、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于在山東省從事表演、演奏、編劇、導演(編導)、指揮、作曲、作詞、攝影(攝像)、舞臺美術設計(含燈光、服裝、化妝、音響等,下同)、藝術創意設計、演出監督、舞臺技術、錄音、剪輯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根據藝術專業的不同類別,將演員、演奏員、編劇、導演(編導)、指揮、作曲、作詞、攝影(攝像)、舞臺美術設計、藝術創意設計、演出監督、舞臺技術、錄音、剪輯等專業人員的職稱分為四個層級,正高級職稱為一級,副高級職稱為二級,中級職稱為三級,初級職稱為四級,職稱名稱以級別加專業命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