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和規范體育科研專業技術職稱評價機制,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體育科研專業技術人才,貫通高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通道,促進高素質體育人才隊伍建設,充分發揮職稱評審在體育科研人才培養發展中的激勵作用,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體育科研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破除“四唯”、突出業績,堅持分類評價、鼓勵創新,根據職業屬性、專業方向和職責范圍、崗位需求,重點考量為群眾體育、競技體育、體育產業、體育文化等體育領域發展作出的實際貢獻和取得的成效。
應了解本專業工作開展的主要流程和環節,初步掌握一定的研究方法,能承擔體育科研相關工作,積極參與體育科研學術活動。
1.具備碩士學位,從事體育領域科學研究工作,經考核合格。
2.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體育領域科學研究工作滿1年,經考核合格。
(一)專業理論成果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完成縣級以上科研項目至少1項。
2.參與研究獲國家發明專利1項或實用新型專利3項以上;或參與研制研發、改造改進的產品、材料、設備、工藝、技術等實踐創新成果投入生產或應用。
3.以第一作者公開發表學術論文1篇以上。
4.主持撰寫或合編合著學術性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寫3萬字以上)。
(二)工作業績成效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累計服務運動隊12個月以上,且服務的運動員取得下列成績之一:(1)累計服務12個月以上的省級優秀運動隊運動員,服務期間或結束服務后48個月內,至少3人次獲得全國以上最高水平比賽錄取名次。
(2)累計服務12個月以上的各級體校運動員,輸送至上級訓練組織5名以上,且運動員在服務期間或結束服務后(其中,省市級體校120個月內、縣級體校156個月內),至少3人次獲得省級以上最高水平比賽錄取名次。
2.獲得縣級以上表彰,或獲得縣級以上業績成果。
3.參與編制國家或行業或地方標準、規范等至少1項。
4.參與研究的基礎理論性成果所提出的學術觀點、發展思路、研究方法、技術手段等,被縣級以上報刊、工作會議、項目報告等轉摘或引用。
5.參與撰寫事業產業發展規劃、政策性文件、調研統計分析報告、項目咨詢評估報告、活動策劃實施方案、業務問題解決方案等1項以上,并獲得本單位以上層面采納認可。
6.從事科學健身線上線下研究指導工作,為不低于300人開具運動健身處方(計劃、方案等)1000人次以上,經縣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或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確認,所指導人員體質狀況得到顯著改善。
7.從事國民體質監測、科學健身指導、競技體育保障,以及反興奮劑工作開展、體育科技宣傳、體育產業發展、體育標準化推廣應用、體育信息化建設、技術技能技藝工作等一線崗位工作累計5年以上,工作成效得到所在部門單位充分認可。
1.獲得省級以上表彰。
2.獲得省級以上業績成果,其中一等業績成果在前3位,二等業績成果在第1位。
3.主持編制國家、行業標準、規范等累計3項以上,或地方標準、規范等5項以上。
4.累計服務24個月以上的省級優秀運動隊運動員服務期間或結束服務后48個月內,或累計服務12個月以上的各級體校運動員在服務期間或結束服務后(其中,省市級體校120個月內、縣級體校156個月內),單項獲得奧運會冠軍,或奧運會前3名4人次以上,或全運會冠軍7人次以上,集體球類項目獲得奧運會前3名,或全運會冠軍4次以上。
(二)具備第九條規定的工作業績成效,并達到下列條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或SCI/SSCI全文收錄期刊公開發表論文3篇以上。
2.主持撰寫學術性著作3部以上(每部本人撰寫8萬字以上)。
3.作為第一完成人完成省級以上科研項目3項以上。
4.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國家發明專利2項以上。第十五條 破格申報副研究員職稱,應在取得助理研究員職稱后,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具備第十條規定的專業理論成果條件,并達到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市級以上表彰。
2.獲得省級以上業績成果,其中一等業績成果在前6位,二等業績成果在前3位。
3.主持編制國家、行業、地方標準、規范等累計3項以上。
4.累計服務24個月以上的省級優秀運動隊運動員服務期間或結束服務后48個月內,或累計服務12個月以上的各級體校運動員在服務期間或結束服務后(其中,省市級體校120個月內、縣級體校156個月內),單項獲得奧運會前3名2人次以上,或全運會冠軍4人次以上,集體球類項目獲得奧運會前6名,或全運會冠軍2次以上。
(二)具備第十條規定的工作業績成效,并達到下列條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或SCI/SSCI全文收錄期刊公開發表論文2篇以上。
2.主持撰寫學術性著作2部以上(每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
3.作為第一完成人完成市級以上科研項目4項以上。
4.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國家發明專利1項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