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確專業類別。適應船舶電子電氣技術發展,設立船舶電子專業,將原電機、報務專業一并納入船舶電子專業。調整后的船舶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劃分為船舶駕駛、船舶輪機、船舶電子和船舶引航四個專業類別。
2.增設正高級職稱。船舶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初級職稱分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駕駛員(輪機員、船舶電子員、引航員)、助理駕駛員(助理輪機員、助理船舶電子員、助理引航員)、中級駕駛員(中級輪機員、中級船舶電子員、中級引航員)、高級船長(高級輪機長、高級船舶電子員、高級引航員)和正高級船長(正高級輪機長、正高級船舶電子員、正高級引航員)。
3.實現職稱制度與船員職業資格制度有效銜接。船舶專業技術人員取得船員資格,可對應初級、中級職稱。圍繞船舶專業技術人才服務未來發展方向,按照《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STCW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相關規定,動態調整船舶系列初級、中級職稱與船員職業資格對應關系。對應關系由交通運輸部制定公布,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4.船舶專業技術人員各級別職稱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中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助理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二級,員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三級。
1.熟練船舶操作技術,具有豐富的船舶駕駛專業工作實踐經驗,能夠解決本專業范圍內理論和技術方面的疑難問題;
2. 熟悉船舶駕駛專業基礎理論及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在國際、國內行業學術會議(全國性)上進行技術交流;
3.具有跟蹤船舶駕駛專業技術發展前沿水平和開拓新研究領域的能力,在培養和提高船舶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和管理水平等方面成績突出,能指導船舶駕駛專業中級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業務學習和技術工作。
具備中專及以上學歷,取得船舶駕駛中級職稱后,從事船舶駕駛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獲得船舶駕駛中級職稱以來,取得以下業績成果之一:
1.在從事船舶專業技術崗位工作中,或在船舶修造、技術革新和技術改造工作中,業務水平突出,取得重大經濟效益;
2.在船舶失控、遇險等危急關頭或設施面臨嚴重損毀的情況下,采取果斷有效措施,使人員生命或國家財產免受重大損失,成績顯著;
3.從事船舶專業技術工作滿28年,在船時間累計滿216個月,安全記錄良好,在行業內有一定影響,并被同行專家所公認;
4.參加完成經同行專家評議認為有影響的國家級相關項目或省、部級相關項目,項目成果被采用;
5.作為主要起草人參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
6.在國際組織與海事相關的公約、規則和文件制修訂過程中,牽頭提出書面提案并被充分采納;
7.船舶安全管理有創新,近3年管理船舶不少于5艘,未發生一般及以上責任事故,PSC/FSC檢查涉及分管項目無ISM缺陷,無滯留;
8.參與國家重大事件或執行緊急任務,受到省、部級以上表彰或獎勵;或從事船舶專業技術工作中,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或先進工作者稱號或省、部級以上行業技術能手表彰或榮譽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