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完善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的人才評價體系,客觀公正科學評價律師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促進全省律師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根據國家、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本標準條件適用于全省專職從事律師業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律師職稱包括:(一)正高級職稱:一級律師;(二)副高級職稱:二級律師;(三)中級職稱:三級律師;(四)初級職稱:四級律師。
1.基本掌握法學基礎理論知識和律師業務知識,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分析問題的能力;
2.熟練掌握律師辦案程序,能獨立承辦基本的律師業務。
取得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可視同具備四級律師職稱,不再進行四級律師職稱評定。
(1)參與過2項以上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政府職能部門的重大決策,能提供準確有效的法律服務,并產生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2)在辦理案件中,代理或辯護意見被采納3件以上;
(3)撰寫以下論文、著作之一:
一正式出版有ISBN書號的本專業學術論(譯)著1部以上(每部字數在1萬字以上);
一在CN或ISSN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每篇字數在2000字以上);
一在《山東律師》等省級以上法學刊物上發表論文1篇以上(每篇字數在2000字以上);
一在設區的市及以上業務主管部門、律師協會組織的相關理論研討會上獲獎或交流論文1篇以上(每篇字數在2000字以上)
(4)參加過1個以上設區的市以上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的工作,并在業務研究、大案指導、業務評審中發揮積極作用;
(5)年均辦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商事案件、仲裁或非訴訟案件10件以上或辦理1件以上社會及專業評價較高的案件;法律援助中心的專職律師年均辦理法律援助案件6件以上;
(6)工作業績突出,獲得縣級以上表彰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