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魯辦發(2018)1號)等文件精神,為加強交通工程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客觀評價交通運輸領域工程技術人才的水平和業務能力,促進交通事業發展,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于我省從事交通工程領域的科研、規劃、勘察、設計、造價、施工、建設管理、監理、監督、試驗、檢測、養護、環保、安全、救助、維修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第三條 交通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名稱包括:
(一)正高級職稱:正高級工程師。
(二)副高級職稱:高級工程師。
(三)中級職稱:工程師。
(四)助理級職稱:助理工程師。
(五)員級職稱:技術員。
1. 熟悉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2.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在工程技術崗位上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
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以來,業績、成果要求至少符合下列一項條件:
(1)作為項目成員,參與完成相應科技項目研究,或參與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等的推廣應用研究,已通過上級業務主管部門驗收、評價,經濟效益顯著。
(2)作為項目成員,參與編制(修訂)國家級、省級、地方行業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技術規程、技術細則、工法、定額、重要文件等,均已頒布實施。
(3)作為項目成員,完成交通工程項目的規劃、勘察、設計、造價、施工、監理、論證、評估、試驗、檢測、技術咨詢、維修養護、工藝布局、技術改造、設備應用、生產調度、組織設計、應急預案等相關工作,達到標準要求且通過評審、驗收,未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形成相關專業性、體系性文件或工作報告。
(4)作為項目成員,獲得科技成果獎及相當獎勵項目,或獲得優秀 QC 小組,或獲得縣級以上表彰。
(5)獲得本專業國家專利或軟件著作權1項。
(6)在國內外期刊上獨立或第一作者發表交通工程類專業技術論文1篇以上,或公開出版交通工程類專業著作、教材(獨立撰寫不少于1.5萬字)。
破格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應當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推薦,同時具備下列任意兩項條件:
(一)作為項目主要成員,承擔省級以上項目(課題),并經省級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同行專家鑒定(評價),其成果具有國內先進水平,或在管理、應用技術推廣(包括專利成果推廣應用)中取得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全市范圍內推廣。
(二)作為項目主要成員,獲省級科學技術三等獎以上;或獲省社會科學成果二等獎以上(或三等獎2項);或作為主要發明人,獲本專業國家發明專利2項以上,其中至少1項在實踐中推廣應用。
(三)在省級以上期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3篇以上(每篇2000字以上);或公開出版由本人撰寫的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1部以上專著或譯著;或主持編寫大型系列國家或部頒標準及規范;或主持編寫在省以上范圍通用的交通工程類教材(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15萬字)。獲得市級黨委政府或省級以上表彰獎勵部門與業務主管部門聯合表彰的,符合前款所列條件之一的也可破格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