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審計專業職稱評價制度,客觀公正評價審計專業技術人才,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審計人才隊伍,更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政策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于全省范圍從事審計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正高級審計師實行面試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方式,面試合格并通過評審方可取得正高級審計師職稱。
熟練掌握審計相關政策法規和審計專業理論、技術方法,實踐經驗較豐富,具有較強職業判斷能力。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職稱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企業或事業單位工作,擔任審計項目組長或副組長 3次以上,或者擔任審計項目主審5次以上。
(二)在社會審計機構工作,具備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擔任審計相關業務主要負責人3次以上,或者擔任審計相關業務主要承辦人5次以上。
(三)作為業務骨干,從事審計相關工作7年以上。申報人具備上述不同崗位工作經歷的,擔任相關職務時間或參加審計項目數量可以累計。
取得審計師職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報名參加考試: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審計師職稱后從事與審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近2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等次以上。
(二)具備碩士學位,取得審計師職稱后從事與審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4年,近4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等次以上。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審計師職稱后從事與審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近5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等次以上。
(四)具備大學??茖W歷,取得審計師職稱后從事與審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6年,近6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等次以上。取得會計師、經濟師、統計師、工程師等相關專業中級職稱,參加高級審計師考試時,可視同具備審計師職稱。
政策理論水平較高,專業能力較強,業績成果突出。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職稱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在審計監督、內部控制、風險防控、維護經濟安全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有效促進單位完善治理,所提出的審計建議被有關部門單位或企業采用5項以上。
(二)主持或作為主審承擔的審計項目,被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評選為優秀審計項目1項以上。
(三)主持或作為主審在審計工作中,發現重大違紀違規問題線索 1 項以上,依法依規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并成為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
(四)作為主要完成人撰寫的調查報告、審計信息和專報等準確判斷形勢,為科學制定政策提供依據或咨詢,被同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或者大中型企業、業務主管部門主要領導批示肯定 2次以上。
(五)作為第一執筆人制定本地區、本行業或本部門審計發展規劃、審計工作制度或審計操作規程,被正式批準實施。
(六)主持或作為主要承辦人承擔大中型企業或政府、部門單位委托的審計相關業務,成效突出,出具的審計報告具有公信力,其審計結果和建議被委托單位認可采納3項以上,并且取得一定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七)審計工作業績突出,獲得縣級以上黨委政府表彰或省級以上工作部門表彰1次以上。
審計科研創新能力較強,研究成果達到一定水平。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職稱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開出版具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且學術價值較高的審計相關專業書籍,本人獨立撰寫5萬字以上;或者公開出版有較高水平的審計相關教材等,本人參與編寫、翻譯累計10 萬字以上。
(二)在國內統一刊號(CN)或國際標準刊號(ISSN)刊物上發表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審計相關論文、調查報告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或者在省級以上具有內部刊號刊物上發表有較高水平的審計相關論文、調查報告4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三)作為主要完成人承擔市級以上審計相關科研課題1項以上,并已結題。
(四)審計技術方法創新成果被市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采用或推廣。
(五)長期(7年以上)在鄉鎮單位(不含城區街道辦事處和派出機構)審計一線工作,承擔本地區、本單位審計項目主審5次以上,本人撰寫的較高水平的審計案例、審計研究報告等2份以上。
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職稱滿3年,至少有1個年度考核為優秀,審計工作業績顯著、貢獻突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破格參加考試和評審:
(一)因審計工作突出,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審計相關領域研究或實踐成果獲省部級科學技術三等獎以上或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以上。
(三)獲得與審計相關的國家專利2項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