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本標準條件適用于全省從事煤炭礦山開采、礦山建設、礦山機電與運輸、礦山地質與測量、礦山通防、機械裝備制造、礦物洗選與加工利用、煤化工、發供電等專業的科研、設計、施工、生產技術管理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條煤炭工程職稱名稱包括:正高級職稱:正高級工程師。副高級職稱:高級工程師。中級職稱:工程師。助理級職稱:助理工程師。員級職稱:技術員
1.熟悉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2.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啤⒅械嚷殬I學校畢業學歷,在煤炭工程技術崗位上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
1.承擔省級以上項目(課題),經同行專家評議,其成果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或經同行專家評議,在管理、應用技術推廣(包括專利成果推廣應用)中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全省推廣。
2.獲省、部級科學技術三等獎以上及相當獎勵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作為第一發明人,獲一項以上國家發明專利。
3.在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 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獨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3000 字以上)。
4.公開出版由本人撰寫的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一部以上專著(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40000字);或作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或地方行業技術標準或技術規范的編寫;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國家級標準的編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