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精神,健全完善安全工程技術人才評價體系,為我省實現安全發展。科學發展提供支撐,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77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魯辦發[2018)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標準條件。第二條堅持以科學人才觀為指導,破除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唯獎項傾向,注重實踐,突出實績。
第三條安全工程技術專業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名稱對應為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
第四條本標準適用于全省企事業單位、非公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中在職從事安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推廣、安全工程設計與施工、安全生產運行控制、事故調查分析與預測預防、事故搶險救援、安全檢驗檢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安全評價與認定、安全工程專業教育與技術培訓、安全技術服務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
第五條堅持“破四唯”與“立新標”并舉,實行職稱評審代表作制度,安全工程領域的專利成果、技術報告、設計文件、技術標準、專業論文、專著編著、技術轉移轉化服務合同等均可作為代表作。嚴格代表作審核機制,注重代表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力,確保具有行業領先水平和引領帶動作用。
1.系統掌握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練運用安全工程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在相關領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長期從事安全工程相關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獨立主持和建設重大工程項目,能夠解決復雜工程問題,取得了較高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安全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安全工程技術工作滿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1)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級安全工程相關安全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作為第一完成人,完成市級安全工程相關安全科研項目1項以上,并通過驗收。
(2)作為完成人,獲省(部)級安全工程相關科學技術獎三等獎以上。
(3)作為第一完成人,完成安全工程相關省級地方標準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安全工程相關省級地方標準2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安全工程相關行業標準、國家標準1項以上,且正式發布實施。
(4)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安全工程相關發明專利1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安全工程相關實用新型專利2項以上,并取得較高經濟和社會效益.
(5)作為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SCI、EI收錄期刊上發表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安全工程相關論文1篇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在CN或ISSN上發表安全工程相關學術論文2篇以上。
(6)作為完成人,公開出版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安全工程相關著作或教材。
(7)作為項目負責人,完成通過評審的安全評價與評估報告、檢測檢驗報告、安全設計報告等安全技術服務報告50份以上,且滿足服務對象為中型企業以上的項目數不低于二分之一。
(8)作為主要完成人,研制開發的安全相關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列入市級以上重點項目、課題,并已投入生產,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或安全水平處于國內較高水平。
(9)作為主要參與者,開展大中型企業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持續運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以上等級3年以上,或完成的安全技術改造工作經專家論證具有顯著安全成效。
(10)企事業單位安全工程技術人員,獲得市級黨委、政府或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上表彰。
1.作為主要完成人,獲省(部)級安全工程相關科學技術獎三等獎以上,或作為第一完成人,獲一項以上國家發明專利。
2.在核心期刊或SCI、EI收錄期刊上發表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安全工程相關論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獨立完成或者第一作者,每篇3000 字以上)。
3.公開出版由本人撰寫的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一部以上專著(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40000字);或作為第一完成人,完成安全工程相關省級地方標準2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安全工程相關行業標準、國家標準2項以上,且正式發布實施.
4.作為第一完成人,參與研制開發的安全工程相關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列入市級以上重點項目、課題,并已投入生產,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或安全水平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